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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认被继承人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办

房产继承 01-25 383

方某提供同仁医院《长谷川痴呆量表》、《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检测报告,结论分别是“痴呆”与“重度认知功能受损”,以证明方某某在订立遗赠协议当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签订的遗赠协议无效。屠某亦向法院提交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方某某意识清晰,能够正常表达自我意愿及主观想法,以证明方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上述两种相反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方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法官并非精神医学专业人士,不可能采用自由心证的方法确定,而必须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审查鉴定意见后决定。本院依照方某的申请,将案涉有关病历材料前后两次移送不同鉴定机构进行审查,两鉴定机构均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无法回溯推断方某某2017年3月15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成年人均应当推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方某某2017年3月15日签订遗赠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一审认定方某某在订立遗赠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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