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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房产继承 01-26 697

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邱进英是否有权继承桂城西约岐健村191号砖混一层房屋(以下简称191号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虽然19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罗瑞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该屋是邱余生、罗瑞维的夫妻共同财产,邱余生与罗瑞维实际各享有该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后罗瑞维先于邱余生死亡,鉴于罗瑞维生前将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指定由上诉人邱进英继承,故邱余生无权继承罗瑞维房屋所有权的份额。邱余生享有该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邱余生于1996年10月26日变更遗嘱,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将191号房屋量其所有权份额由被上诉人邱锐英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但该遗嘱的效力不及于应由罗瑞维享有的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综上,应由上诉人邱进英继承被继承人罗瑞维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岐健村191房屋1间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由被上诉人邱锐英继承被继承人邱余生另外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上诉人邱进英主张其应继承该屋全部所有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继承原由被继承人罗瑞维享有的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实属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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