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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因缺乏要件而无效

房产继承 01-25 571

打印遗嘱因缺乏要件而无效

本院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一式六份,三原告依据打印遗嘱要求案涉房屋由三原告继承,被告对打印遗嘱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结合所载内容是否属于梁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某遗嘱由见证人代某,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虽然当今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已经是触手可及的设备,但打印遗嘱不等同于自书遗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梁某1虽然识字,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但并不能据此推定梁某1必然会用电脑书写文字。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梁某1会电脑书写且案涉遗嘱系其本人在电脑上书写并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同时,案涉打印遗嘱也无相应见证人,并无见证人见证案涉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并在打印机上打印出来的全过程。因此,案涉打印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三原告依据打印遗嘱要求将案涉房屋由三原告继承并由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竺某1、郑某、竺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80元,减半收取10440元,由竺某1、郑某、竺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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