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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卖方不肯过户并且将房子做了抵押怎么办

房屋抵押 09-06 507

需要判断该抵押是否是恶意串通,如果是恶意串通,那么抵押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有以合同形式恶意转移财产或限制财产权,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该行为应为无效。就本案案情分析:首先,冯福生在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王菲菲的情况下,2018年9月5日办理涉案房屋权证后,应当按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菲菲名下,其却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周德海,明显具有限制王菲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恶意。其次,冯福生与周德海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存在重大疑点,一、周德海与冯福生仅为邻村村民,关系并非亲密,周德海出借款项不约借款期限和利息,不符合常理;二、冯福生从2016年开始向周德海借款,在借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周德海继续多次向冯福生出借大额款项,也与常理相悖;三、周德海陈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但是对于借款经过无法详细说明,即使陈述2019年的出借经过,对于出借金额也不能确定;四、周德海向冯福生出借款项达51万元,但是其无法提供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五、周德海与冯福生设立的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周德海解释其考虑冯福生和冯博的借款加上利息,再支付给冯福生一部分钱,就把房子拿过来,该表述与双方未约定利息相矛盾,并且周德海自己有多套拆迁安置房,按照常理也不可能再需要购买拆迁安置房。综上,故本院无法认定周德海与冯福生确实存在其所认为的借款关系,有鉴于此,在此所谓的借款关系上建立的房屋抵押显然有恶意限制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而侵害王菲菲权益之嫌,由此签署的《抵押权设立协议》应属无效,所作出的抵押登记应予撤销。王菲菲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福生、周德海的辩称与理不合,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福生与周德海签订的《抵押权设立协议》无效。
二、被告冯福生与周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涤除设定于无锡市××号××室抵押权人周德海的抵押权登记。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冯福生、周德海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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