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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遗嘱见证中的利害关系人

房产继承 01-25 490

如何认定遗嘱见证中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就本案而言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诉争遗嘱的见证人是否属于与杨某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我国民法领域通常分为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二者具有较高的经济依存度及关联性。

本案中代书人高某系杨某与杨某四的姑姑,与徐某、张某亦属亲戚关系,即高某与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并非只与杨某存在亲属关系,故无法认定高某与本案中当事人的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高某不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聂某系杨某的高中同学,陈某系杨某的大学同学,但“同学”的范围较为广泛,且未有证据证明其与受遗赠人杨某存在民事债权债务等关系,故聂某、陈某不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三人均系受遗赠人杨某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其二,诉争遗嘱是否系被继承人葛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除代书遗嘱外,杨某另提交了录像、照片资料对订立遗嘱时的情形进行了还原。录像中被继承人葛某思维清晰、意识清楚、行动较为灵活,见证人向其朗读遗嘱内容,被继承人葛某表示认可。录像同时记录了被继承人葛某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的经过,该签字亦真实有效,故诉争遗嘱应视为葛某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诉争遗嘱合法有效,本院对杨某提交的被继承人葛某的代书遗嘱效力予以认定。徐某提交杨某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综上,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201号民事判决;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人民大学静园某号楼某号房屋上的权益由杨某与徐某各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
  三、驳回杨某、徐某、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张某、杨某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杨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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