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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届满后,物业不肯退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纠纷 01-19 408

物业合同届满后,物业不肯退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月艮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宁设物业公司主张董秋玲支付物业费、停车费所依据的2015年3月1日《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不生效,该合同自始无约束力。故宁设物业公司主张业主应按照该合同支付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8月金陵世家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并作出不同意宁设物业公司留用的决定,宁设物业公司也已知晓该决议,金陵世家业委会亦于2015年9月14日通知宁设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撤出小区,金陵世家业委会与宁设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于2015年 12月31日终止,宁设物业公司应按时退出金陵世家小区并移交物业管理权。宁设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以为金陵世家住宅小区提供了服务为由要求业主支付2016年1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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